申请人殷某华。
被申请人澳门金沙城中心: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澳门赌场app:2025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殷某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澳门金沙城中心: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机澳门赌场app:2025年3月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2月6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同心路与青铜路路口,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驾驶车辆仅越过停止线就将车辆停在路口,并等候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再行通过,并没有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过该路口。当时并没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所以可以处以警告处理,不应该处罚处理。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2025年2月6日11时20分许,殷某华驾驶牌号为浙E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同心路与青铜路,因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被该点位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违法情况并通知其及时来交警部门处理。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至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处理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一百五十元、记6分。处罚决定书载明: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澳门金沙城中心: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或者在6个月内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书明有异议并签字捺印,决定书当面送达。
二、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理由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故申请人应当确认路口通行条件,确认交通信号灯为绿灯状态时方可通过。申请人提出越过斑马线后停止,未影响车辆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认定为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殷某华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持原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监控抓拍图片4张、电子监控视频1份、电子警察公示信息(网页截图)、发送短信详细信息(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6日11时20分许,申请人殷某华驾驶牌号为浙EXXX的普通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同心路与青铜路处,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车辆越过停止线并向前行驶至路口中间驻停,而后原地掉头后待交通信号灯转为绿灯后继续向北驶离案涉路口。其行为被该点位电子监控设备发现,并抓拍了违法行为的照片。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申请人。2025年2月25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处理该违法行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的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一百五十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20日,在湖州交警服务网上发布《全市固定电子警察、视频抓拍、智能卡口地点公示》,其中点位包含市区青铜北路与同心路岔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监控抓拍图片4张、电子监控视频1份、电子警察公示信息(网页截图)、发送短信详细信息(网页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故本案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主体是否适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公安部行业标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规定,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1.能反映机动车未达到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2.能反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码号牌、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3.能反映机动车与上述第二张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抓拍照片,第一张照片显示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浙EXXX的小型轿车前车轮刚达停止线,第二张照片显示车辆已经越过停止线,第三张图片的车辆位置与第二张图片的车辆位置存在明显的向前位移情况,应当认定申请人在直行车道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后实施了“继续行驶”的行为,该“继续行驶”并不以达到对面车道为结果。红灯亮起时,车辆需在本车道停止线前停车,对面车道的停止线并非判定标准,即使车辆未完全通过路口,只要在红灯期间持续向前位移,即可被认定为闯红灯。因此,申请人主张其在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后驻停在路口中心、没有继续行驶不属于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主张不能成立。故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闯红灯。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一百五十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20日,在湖州交警服务网上发布《全市固定电子警察、视频抓拍、智能卡口地点公示》,其中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点位包含市区青铜北路与同心路岔口。故该点位电子警察对申请人进行抓拍符合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该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记录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违法情况并通知其处理。因拟对申请人处以一百五十元罚款,被申请人以简易程序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相关凭证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澳门金沙城中心: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