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澳门金沙城中心:级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4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澳门金沙城中心:民服务中心4号楼澳门金沙城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邮政编码:313000);
二、电子邮箱:sfjzfc@huzhou.gov.cn;
三、传真:0572-2398995。
附件:澳门金沙城中心:级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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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澳门金沙城中心:级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澳门金沙城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派遣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包括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的行为,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应当由南太湖新区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以维护受援人合法利益为核 心,综合考虑案情与服务对象,法律援助人员的资质、专业特长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受援人意愿和便利度,办案机关(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等因素,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利、保证质量、节约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优先考虑由南太湖新区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因法律援助人员资源不足、受援人自主选择等原因,可以将法律援助事项指派给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案件办理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法律援助机构资源库人员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公职律师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行法律援助机构资源库人员轮候与受援人自主选择相结合原则,法律援助人员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具有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
第六条市法律援助中心组建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采取公开招募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法律服务人员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资源库。对于进入法律援助资源库的人员,市法律援助中心应通知各法律服务机构。
第七条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确定法律援助联络人,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告知法律援助联络人。为培养新法律援助人员、落实公益工作要求、律所落实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职责等,根据律所请求增加法律援助案件合办人。
第八条纳入法律援助资源库的法律援助人员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参加各种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报名入选律师库的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品行良好。
2.持有律师执业证原则上满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疑难复杂或者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应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
4.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5.近三年内未出现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或者未曾被清退出法律援助资源库的。
6.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法律援助资源库采取开放式,不限法律服务人员申请时间、注册地。除符合本规则第八条条件外,新申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与法律援助资源库人员共同承办或单独办理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各2件以上。
2.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刑事和民事行政办案标准、历年案件质量评估通报中有关要求。
3.实际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工作,熟悉结案要求和网上结案。
4.熟悉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网上操作。
5.承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公益导向,严格落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遵守法律援助办案纪律,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义务,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加入法律援助资源库的,应当通过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资源库进行日常管理,对资源库律师进行动态调整,每年更新律师库。对不能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任务、在承办案件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办案质量差、或者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存在不适合办案情况的成员,应当及时调整出库。?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规避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承办人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承办人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案件,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人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浙江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列举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形。
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时,原则上指派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法律服务机构、承办人发现有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收到通知辩护公函的当日指派承办人,特殊情形最迟不超过3日。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一般采用以下规则:
1.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人员名单中选择承办人的,一般应当根据受援人的意愿,将案件指派给其选定的承办人;
2.人民法院一审(含)以前,同一受援人的同一案件提供多个阶段法律援助的,优先指派给同一承办人;
3.当日值班人员接待的当事人所申请的或者当日网上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优先指派给该值班人员;
4.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收的法律援助案件,优先指派给该法律服务机构;
5.村(社区)法律顾问引导的法律援助案件,优先指派给该村(社区)法律顾问;
上款情形以外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轮候等方式指派。对于案件质量评估分数高、办案效果好、结案及时认真、踊跃参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公益活动以及积极接受疑难复杂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适当提高指派数量。案件简单、事实清楚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代书法律文书,向新执业的青年律师倾斜。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办案机关(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人:
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承办人;
2.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承办人;
3.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优先指派与被害人同性别的承办人;
4.家庭暴力案件,优先指派熟悉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承办人;
5.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者外国人的案件,优先指派具有相应业务技能的承办人;
6.土地承包、林权纠纷、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侵权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涉农案件,除需要回避或者不适宜介入的情形外,优先指派受援人所在村(社区)的法律顾问;
7.群体性案件应当根据受援人数量和可用法律援助人员数量等因素决定指派承办人员的数量。
第十五条对于部分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时,应当考虑其执业年限、资格条件或者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便利受援人等因素,可以在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以外指派律师。疑难复杂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法律援助机构经集体研究后指派承办人。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不能接受案件指派,应当具有正当理由。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说明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另行指派。?
第十七条进入资源库的法律援助人员因专业特点等原因不办理部分类型案件的,应当提前告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代理。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变更指派:
1.承办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受援人向法律援助机构请求更换承办人的;
2.受援人与承办人就法律关系确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重要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确需更换承办人的;
3.承办人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
4.承办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办,请求另行指派的;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情形的受援人,拒绝承办人为其提供辩护,办案机关另行通知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或者承办人申请更换承办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变更指派。
第十九条决定更换承办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3日内将新的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函告办案机关;原承办机构应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原承办人应在3日内与更换后的承办人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进入资源库的法律援助人员变更执业机构或者注销律师证的,应当提前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暂停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单独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案件结案以后变更执业机构或注销律师证。
第二十一条案件承办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得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为自行委托案件。?
第二十二条未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受援人同意,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人员办理案件。同等情况下,一般优先保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确需委托其他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办理委托授权等有关手续,并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审核时发现的问题,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当在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联系市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服务机构可确定本机构法律援助结案内审人,对案件内审进行适当补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或者延长整改时间的,应当提前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对屡次结案时发现问题较多、结案时同一问题多次不改正、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法律援助人员,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将其清退出法律援助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暂停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节严重的清退出法律援助资源库,构成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1.利用法律援助影响力承揽业务的;
2.不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案件的;
3.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整改不到位的;
4.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等级不合格的,或者一个年度内有两个及以上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等级为合格及合格以下的;
5.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受到执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7.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8.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9.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的;
1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1.其他严重损害法律援助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不属于南太湖新区管辖的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指派。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案件质量评审中分数等次较高、办案效果较好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可以适当提高指派数量。
第二十六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职律师或其他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26年5月?日起施行,原《澳门金沙城中心:级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废止。